永州市檔案局政務公開負面清單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政務公開的決策部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文件,以下事項列入永州市檔案局政務公開負面清單:
1.公開后危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事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span>
2.公開后可能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公民利益的信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薄?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其所有著向社會公布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span>
3.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信息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fā)〔2008〕36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4.在行政決定(處罰)作出前本機關內部或本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形成的研究、討論、請示、匯報等過程性信息。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0〕5號)規(guī)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序中作為書證使用。因此,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span>
5.本機關內部工作流程、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內部事務信息。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0〕5號)規(guī)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序中作為書證使用。因此,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span>
6.信訪、舉報或咨詢類事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0〕5號)規(guī)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序中作為書證使用。因此,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span>
7.需匯總、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0〕5號)規(guī)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機關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區(qū)分處理的除外)。依據《條例》精神,行政機關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span>
8.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和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形成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向社會開放”。《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fā)〔2008〕36號)第八條規(guī)定“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9.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或者不存在的信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10.工作秘密。本機關公務活動和內部管理中,不屬于國家秘密而又不宜對外公開的,依照規(guī)定程序確定并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人員知悉的工作事項。主要包括:擬制中不宜公開的政策文稿;不宜公開的會議材料、領導講話材料;業(yè)務工作的管理和監(jiān)督活動中不宜公開的事項;擬議中的機構設置、工作分工、人事調整和職務任免、獎懲事項;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檔案及其有關材料;正在調查不宜公開的材料、證詞、證據和其他事項;不宜公開的內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第六項規(guī)定“公務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第五十三條第十項規(guī)定“公務員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列入政務公開負面清單的事項不予公開,負面清單之外的事項原則上都要依法依規(guī)予以公開。
永州市檔案局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