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信息發(fā)布協調制度
第一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二條 行政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有關機關征求意見,保證所公開政府信息準確一致。遇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重大擬公開事項,應與有關部門協調會商。溝通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fā)布該政府信息的單位報請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文件后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意見。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
第三條 發(fā)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tǒng)計信息、應急管理等政府信息,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執(zhí)行。
第四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發(fā)布政府信息的,應征得制作、保存該政府信息的部門批準或同意,對同一事件所發(fā)布的信息應當準確一致。